【重大傷病證明卡申請與換發注意事項】

◎初次申請 

1.

重大傷病疾病種類係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詳細公告及範圍可由傳真回覆系統或本局網路取得。 
傳真號碼:02-27080068 按 1 後再按文件代碼 3052 網址:http://www.nhi.gov.tw/chi34-a.htm 

2.

保險對象經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重大傷病範圍時,可檢具下列文件掛號郵寄或親至各地區全民健康保險分局申請發給重大傷病證明卡。

a.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b.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一式兩聯,可洽健保分局領取或由本局傳真回覆系統取得,傳真號碼:02-27080068 按 1 後再按文件代碼 5439 
c. 30日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若申請書有加蓋醫師簽章及醫療院所關防者,可免送診斷證明書﹞。 
d. 重大傷病診斷為下列病名者,請另檢附相關文件。

§ 長期洗腎者需檢附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分別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二份。 
§ 塵肺症者請檢附胸部X光片、勞保退休證明及從事粉塵工作證明。 
§ 小兒麻痺、嬰兒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早產兒引起之併發症出生滿三個月後及運動神經元疾病引起之殘障者均須檢附殘障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之殘障手冊影本。 
§ 克隆氏症、慢性潰瘍性結腸炎需另檢附病歷摘要或病歷影本、病理組織報告及內視鏡或X光報告。

◎換卡

1.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所核發者,請於卡證上生效日期屆滿三年後之半年內重新申請換發,原卡證並於生效日期起三年半後停止使用並同時作廢。八十七年元月一日以 後領卡者,因卡證已註明有效日期之起訖日期,請於失效前辦理換卡。

2.

換卡時,請檢附以下文件郵寄或親至各地區全民健康保險分局申請換發 。

a. 原「重大傷病證明卡」正反面影本。 
b.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c.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一式兩聯,可洽健保分局領取或由本局傳真回覆系統取得,傳真號碼:02-27080068 按 1 後再按文件代碼 5439 
d. 30日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若申請書有加蓋醫師簽章及醫療院所關防者,可免送診斷證明書﹞。

§ 長期洗腎者須檢附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 嬰兒腦性麻痺者免送診斷證明書。 
§ 塵肺症者免送診斷證明書及胸部X光片,惟其卡證生效日期為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者須另檢附勞保退休證明及從事粉塵工作證明。 
e. 小兒麻痺、嬰兒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早產兒引起之併發症出生滿三個月後及運動神經元疾病引起之殘障者均需檢付殘障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之殘障手冊影本 

◎遺失或損壞之補領

請填寫「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遺失補領申請書」併隨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送件,分局申請補發。遺失補領申請書可由傳真回覆系統取得。傳真號碼:02-27080068 按 1 後再按文件代碼 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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