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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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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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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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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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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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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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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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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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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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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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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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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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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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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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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津貼,自勞保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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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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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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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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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領之津貼或補助,勞保局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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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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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勞保局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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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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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本項津貼時,並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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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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