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請領資格:

1.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91.4.28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2.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3.

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4.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辦或政府立案訓練機構之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逾一百二十小時。

5.

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二)補助標準及期間 

1.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2.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八千元。3.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三)請領手續:

申請人於符合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當月,應填妥職業災害勞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送請職業訓練機構蓋章證明後,再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

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2.

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3.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4.

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5.

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四)應注意事項:

1.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

2.

本項津貼,自勞保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計。

3.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勞保局。

4.

溢領之津貼或補助,勞保局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5.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勞保局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6.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本項津貼時,並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3279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