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輔具補助辦法

(一)請領資格:

1.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91.4.28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2.

因身體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3.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者。

(二)補助標準:

1.

輔助器具類別、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依照「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

2.

除人工電子耳、特殊電腦外,每年以補助二項輔具為限,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3.

經勞工保險局核定補助裝配輔助器具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三)請領手續:申請人於符合請領器具補助之當月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

器具補助申請書。

2.

六個月內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出具需裝配生活輔具或復健輔具之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就業輔具之證明。

3.

六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4.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5.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該項器具補具之聲明書。

6.

如係低收入戶,請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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