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殘廢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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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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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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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91.4.28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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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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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治療終止後致身體遺存障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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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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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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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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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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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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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予以殘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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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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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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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現行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及補充增列審查標準,區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上肢、下肢、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等十一大障害系列,計一百六十七項障害項目,殘廢補助係就勞工身體各部分之殘廢程度,依相關障害項目核定其殘廢等級及補助標準,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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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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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補助共分十級,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殘廢者,比照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增給補助百分之五十,按事故發生當月之勞工保險最低投保薪資,最低發給三三0日,最高發給一八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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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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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身體之不同部位殘廢,同時適合兩個以上之障害項目,兩個以上之殘廢等級者,依規定視個別殘廢狀況按其最高等級或其中最高等級升一等級至三等級或按合計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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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領手續:申請人於符合請領殘廢補助之當月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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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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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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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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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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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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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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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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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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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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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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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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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職業災害殘廢補償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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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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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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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給予職業災害殘廢補償時,勞工不得申請殘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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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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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身體遺存障害僅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項目時,不得申殘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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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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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雇主以第六條殘廢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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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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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補助,須經職業傷病治療終止,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始可請領。故勞工仍在治療中,症狀尚未固定時,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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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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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辦理殘廢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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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補助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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