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退保後繼續參加勞保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者可依相關規定
申請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本(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正式施行,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得依照本法第三十條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之相關規定,申請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詳細內容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

(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下列方式辦理繼續加保:

1.

向勞工團體(職業工會)或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代辦續保。

2.

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申請續保。

3.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

(二) 

職業災害被保險人自願繼續加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辦理續保手續;因故未及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辦理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三)

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殘廢給付,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不得申請繼續加保。

二、申報繼續加保手續

(一)

填寫表格:

1.

向勞工團體或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代辦續保或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者,請填具「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申請書」一份。

2.

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申請續保者,請填具「投保申請書《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續保專用》」、「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申請書」及「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費暨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約定書」各一份。

(二)

曾領取該次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現金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者,免附證明文件,請於「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領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種類。未曾領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者,則請檢附遭遇職業災害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

上述表件齊備者,請以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本局辦理。

三、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一)

繼續加保期間之投保薪資,以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續保期間不得申報投保薪資調整,但投保薪資如因基本工資調整而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時,本局將依基本工資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逕予調整。

(二)

保險費率按百分之五點五計算,繼續加保期間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款負擔百分五十。

(三)

被保險人由原投保單位或向勞工團體或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申請續保者,保費險一律採由本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

(四)

被保險人如積欠保險費滿六個月,經本局通知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者,本局將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自通知限期繳納屆滿之日起退保。

四、繼續加保效力

(一)

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如再受僱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應辦理退保;如再轉投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應於轉保之前一日辦理退保,保險效力至轉保之前一日止。

(二)

被保險人如未再受僱工作,其繼續加保效力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依照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5.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

被保險人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前,因殘廢終身不能從事工作或死亡者,其保險效力至醫療機構出具之殘廢診斷書所載殘廢日期之當日或死亡之當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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