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看護補助辦法
|
(一)請領資格:
|
|
1.
|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91.4.28施行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
|
2.
|
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
|
3.
|
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週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
|
4.
|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精神、神經障害系列、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及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障害標準之規定。
|
|
5.
|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者。
|
|
|
|
(二)補助標準:
|
|
|
請領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台幣八千元。
|
|
|
|
(三)請領手續:申請人於符合請領看護補助之當月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
1.
|
看護補助申請書。
|
|
2.
|
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
|
3.
|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
|
4.
|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
|
|
|
(四)應注意事項:
|
|
1.
|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但參加勞工保險者,合計以五年為限。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合計以三年為限。
|
|
2.
|
本項津貼應於請領期間屆滿一年前三個月內須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重新診斷身體遺存障害狀態,於屆滿一年之日前須檢具三個月內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連同申請書送本局辦理續領,未依規定辦理者,勞保局不予續發。
|
|
3.
|
本項津貼,自勞保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
4.
|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勞保局。
|
|
5.
|
溢領之津貼或補助,勞保局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
|
6.
|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勞保局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
|
7.
|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本項津貼時,應另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
|
|
|
看護補助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32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