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一)請領資格 

1.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91.4.28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2.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身體有遺存障害。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僅須治療終止後身體有遺存障害。

3.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4.

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補助標準及期間

1.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2.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元。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91.4.28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時

(1)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之期間為五年。

(2)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之期間為三年。

(三)請領手續:申請人於符合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之當月檢附下列書件本局提出申請。

1.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書。

2.

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3.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4.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四)應注意事項:

1.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津貼,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

2.

本項津貼應於請領期間屆滿一年前三個月內須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重新診斷身體遺存障害狀態,於屆滿一年之日前須檢具三個月內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連同申請書送本局辦理續領,未依規定辦理者,勞保局不予續發。

3.

本項津貼及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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