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提供輔助設施

(一)補助對象:

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一人以上且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二)補助範圍:

1.

所稱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職業災害勞工就業能力之器具,含改善工作環境、設備、工作場所機具等。

2.

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等,依法應當改善之部分,及非屬工作上專用之輔助器具,不在本補助申請範圍。

(三)補助標準:

1.

每申請案之補助不得超過所需經費之三分之二,且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2.

同一事業單位,每五年合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四)應備書件:

1.

輔助設施補助申請書。

2.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名冊。

3.

已完工或已完成採購、改善者,其施工、採購或改善前與完工、採購或改善後之照片及付款證明;未完工或改善者,其施工或改善前之照片、估價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4.

未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5.

 其他本局認有必要提供之書件。

(五)撥款方式:

1.

已完工者,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後一次補助。

2.

未完工者,於竣工後一次補助。

3.

必要時勞工保險局得實地查驗。

(六)其他事項:

補助經費若經查明移作其他用途,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輔助設施補助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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