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一)請領資格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91.4.28施行後保險效力終止離職退保。

2.

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勞工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3.

身體遺存障害,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4.

未請領同一疾病之殘廢給付。

(二)補助標準及期間 

1.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2.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元。 

3.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二千元。

4.

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三)請領手續:申請人於符合請領勞保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之當月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局提    出申請。

1.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2.

職業疾病診斷書。

3.

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4.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5.

職歷報告書(載明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

6.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四)應注意事項:

1.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合計以五年為限。

2.

本項津貼應於請領期間屆滿一年前三個月內須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重新診斷身體遺存障害狀態,於屆滿一年之日前須檢具三個月內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連同申請書送本局辦理續領,未依規定辦理者,勞保局不予續發。

3.

本項津貼,自勞保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4.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勞保局。

5.

溢領之津貼或補助,勞保局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6.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勞保局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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