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勞工保險費補助

※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被保險人勞保保險費,自何時起由勞保局在保險費中代為扣減作業?

答:

依據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臺(84)內社字第八四二八八六0號函示,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辦理。 

※縣市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自付部分保險費標準如何?

答:

(一)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至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二)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保險費,是否也有補助雇主負擔部分的保險費? 

答:

否。政府為積極照顧身心障礙同胞並鼓勵就業,僅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被保險人自付部分保險費予以補助。 

※身心障礙者媒體資料漏、誤報時,應如何處理? 

答:

因為漏、誤報資料時,即比對不到勞保局被保險人資料,而無法予以代扣減保險費,所以每月寄發投保單位核對之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清單就未有其資料,請投保單位協助轉知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洽戶籍所屬縣市政府社會課(局)查明更正資料並函知勞保局俾便辦理追溯補助保險費,以維護其權益。 

※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勞保資料申報錯誤,應如何處理? 

答: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由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送勞保局更正。

※身心障礙者身分證資料變更時,應如何處理? 

答:

除勞保資料依規定由投保單位向勞保局辦理變更外,請同時洽縣市政府更正媒體資料後送局,始可繼續享有勞保保險費之補助。

※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經補報或更正後,可否追溯補助保險費。

答:

縣市政府補報或更正媒體資料經比對被保險人資料相符後並由投保單位或身心礙障被保險人函告勞保局,將於次月份保險費內追溯補助,如果投保單位已扣(收)繳該部份保險費,請退還身心障礙被保險人。

※有關追溯補助保險費之日期如何計算? 

答:

追溯日期最早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本簡化方案實施日起,身心障礙鑑定日期或加保日期在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後者,以身心障礙鑑定日期或加保日期在後者為準,惟八十七年三月一日以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日期或加保日期在後者為準,原已代扣減部份皆不重複計算。

※身心障礙被保險人離職後,原投保單位漏報退保,勞保局如何處理? 

答:

勞保局為避免身心障礙被保險人離職後,原投保單位漏報退保而繼續計收其保險費,已採取按月加強清查措施,請投保單位接獲『身心障礙者參加勞工保險資料清單』後詳加核對,如身心障礙者已離職,應立即申報退保,以免負擔不必要之保險費。 

※原已享有身心障礙補助費者,如發現突然中斷補助時如何處理? 

答:

身心障礙被保險人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後,未向遷入戶籍之縣市政府社會課(局)辦理身心障礙手冊補登手續時,原設籍縣市政府已刪除身心障礙媒體資料,而新設籍縣市政府卻未申報身心障礙媒體資料,致身心障礙補助費中斷。補救措施:請身心障礙者備齊(1)原身心障礙手冊正本(2)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影本各一份,向遷入戶籍之縣市政府社會課(局)辦理更正身心障礙手冊戶籍地並申報媒體資料,另請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來函說明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背面影本,以便本局辦理追溯補助保險費。

※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是否可放棄保險費補助優惠?應如何辦理? 

答:

(一)依據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八十七年三月一日施行之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者得向戶籍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聲明放棄,並由各該政府以刪除媒體資料方式,於下次核計保險費時取消補助。前項取消補助得申請回復,並依規定程序核定後重行補助之。但已取消補助之補助費不予追溯補助。
(二)關於就業之精神病患,恐雇主知悉以不適任為由影響其就業權益,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廿日亦曾開會決議,就業之精神病患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後,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援例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核退,並得以急難救助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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