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獎助:
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助學金。
資賦優異學生,曾於最近三年內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之成績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申請前項第二款獎學金之優異證明,不得重複使用。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之規定申領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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