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服務對象: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戶籍之家屬,每戶僅限申請一張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申請人得親自、通訊或以委託他人當面辨理方式,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 申請書(逕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民政課或社會局索取)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駕駛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4. 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5. 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6. 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使用方式:

1. 

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家屬搭載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時,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或黏貼於機車車首,以供查核驗證。

2.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人應重新提出申請。

3. 

本證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持原專用停車位證申請補發或換發。

4. 

申請原因消滅時,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家屬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繳還社會局註銷;未繳還者則由社會局逕行註銷。

5. 

本證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家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前項家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冒用、偽造或違反前項規定,違者由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管理人員查證屬實後通知社會局逕行註銷,並於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市區公所民政課或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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