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辦法

◎服務對象:

設籍本省持有殘障手冊,屬重度以上未獲安置於殘障機構,未接受特殊教育或未申請教育代金之殘障者。

◎服務方式:

(一)由公私立殘障福利機構遴派具有專業知能之指導人員至接受服務者家庭提供服務。

(二)指導人員對每一個案採每週二次,每月至少提供十二小時依殘障程度及需要提供生

活自理、社會適應能力訓練、簡易復健、親職教育等咨詢服務。

◎補助標準:

(一)私立殘障教養機構由本處以每人每月5400元補助機構。

(二)省立殘障教養機構按每一個案每月5400元之標準由各單位年度預算內勻支。

◎應備書表:

(一)申請表。

(二)殘障手冊、戶口名簿影本、低收入證明(無則免)。

◎洽辦單位:

各公私立殘障教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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