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身心殘障)津貼(僅台北市辨理)

服務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2.

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殘障(身心障礙)手冊。

3. 

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收容教養費者

4. 

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請向各區公所社會課索取)

2.

戶口名簿正、影本。(無法送正本查驗者得以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代替)

3.

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殘障(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

4.

申請人本人私章及代理人私章、身份證明文件。

5.

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台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卡、各類補助公文證明等正影本乙份)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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