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身心殘障)津貼(僅台北市辨理)
服務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2.
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殘障(身心障礙)手冊。
3.
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收容教養費者
4.
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應備文件
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請向各區公所社會課索取)
戶口名簿正、影本。(無法送正本查驗者得以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代替)
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殘障(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
申請人本人私章及代理人私章、身份證明文件。
5.
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台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卡、各類補助公文證明等正影本乙份)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