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辦法

補助對象

設籍本省領有殘障手冊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八十六年為六千七百元者。

二.

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民之家。

應備書表

一.

低收入戶殘障者免予申請,列冊核發。

二.

非低收入殘障者應檢具下列書表:

1.全戶戶籍謄本。
2.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3.填寫中低收入殘障生活補助申請調查表。

三.

同時符合申請殘障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不在此限,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生活補助每月合計不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1.

壹款每人每月補助6,700元,貳款每戶每月4,000元。

2.

貳款補助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1,600元,參款每人每月1,400元。 

3.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予以壹款每戶1,200元,貳參款低收入每節1,000元。

4.

貳、參款就讀高中職學生(不含補校)每人每月5,600元。

5.

列款低收入戶者均加保全民健康保險,保費由政府補助。

申請程序

殘障者備齊應備書表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公所承辦人員審核通過後送縣市政府複審並核定補助後,按月將補助款逕撥殘障者金融機構之帳號

台北市生活補助

服務對象:

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生活補助。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

持有本市核發之殘障(身心障礙)手冊。

3.

全家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格(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洽取) 。

2.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

低收入戶卡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稅稽徵機關全戶不動產暨所得稅證明書正本乙份。( 請持「台北市經濟狀況查定表」至國稅局各地稽徵所及稅捐處各分處洽辦。)

註:全戶人口範圍下。

4.

直系血親,但入贅或出嫁之子女無力負擔者,得不計入。

5.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台北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費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2.5倍(17,775元)。

2.

年滿六十五歲之身心障礙老人應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惟身心障礙榮民不在此限。

3.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4.

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

補助標準:

1. 

列冊低收入戶:

§ 極重度、重度、中度者(每月核發6,000元)。 
§ 輕度(每月核發3,000元)。 

2.

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者

§ 極重度、重度、中度者(每月核發3,000元)。 
§ 輕度(每月核發2,000元)。

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

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

所得稅納稅狀況查核表。

4.

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洽辦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申請。

高雄市殘障者生活補助

補助條件

1.

設籍本市領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2.

家庭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即二二、○七○元)者。

3.

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

補助(救助)金額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六千元;列冊低收入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三千元。

2.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三千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二千元。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貼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全戶戶籍膳本。

3.

國稅局出具之所得證明文件。

辦理單位:社會局二科(07)3373374或各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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